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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 章程


  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屆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三屆社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六屆社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七屆社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九屆社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九屆社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十一屆社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十二屆社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十二屆社員大會第八次修正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第十四屆第二次社員大會第九次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十四屆第三次社員大會第十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 第十五屆第一次社員大會第十一次修正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第十五屆第二次社員大會第十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十五屆第三次社員大會第十三次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十七屆第二次社員大會第十四次修正
  民國一OO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十七屆第三次社員大會第十五次修正
  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 七 日 第十八屆第二次社員大會第十六次修正
  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廿一日 第二十屆第二次社員大會第十七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係由 崑崙仙宗宗師劉培中師尊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八日創立,秉承三清教下,玉虛門人,仙宗崑崙派之道家精神,傳授仙宗要義五冊、仙宗秘錄二冊、 道功拳劍秘錄一冊及師尊口述錄音帶、手稿及文物等,以達成社會心理之健全,進而影響社會行為,敦品勵行,培養個人崇高人格,以轉移社會不良風氣,恢復固有道 德,發揚民族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設於中華民國首都:現暫設於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十巷三十六號。

第四條:本社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在各地區設立分級組織,並同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地區社團法人,「定名為『○○市(縣)社會行為研究社』」, 必要時得設置○縣市南北區社會行為研究社,或其他名稱,以實際需要。

第五條:本社依照創立宗旨,為復興中華固有文化之倫理道德,弘揚崑崙仙宗教義,推廣科學靜坐道功拳劍,舉辦慈善公益事業,為賑災救劫,於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九日 建立中華崑崙道苑,並為崑崙仙宗唯一上表入門之傳習場所,於民國六十三年六月設立財團法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中華崑崙道苑基金會。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社之任務如左:
 一、倡行復興中華固有文化倫理道德。
 二、傳授崑崙仙宗教義等。
 三、用科學方法傳授靜坐、運氣、養生。弘揚崑崙仙宗哲理。
 四、傳授科學道功拳劍。
 五、創辦社會慈善事業。
 六、招收社員擴展業務。


第三章 社員

第七條:本社社員分為:
 一、個人社員:凡上表拜師滿三個月且贊同本社宗旨,可由社員二人介紹,申請加入本社,經本社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社社員。
 二、團體社員:各省(市)縣(市)及海外地區,依照本社章程設立之分級組織得為本社團體社員。
 三、贊助社員:凡認同本社宗旨經上表參拜典禮而以財物贊助本社者得申請為『贊助社員』,『贊助社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八條:社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社:
 一、依法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違反本社章程、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或傷害本社名譽、及其他重大事項,得由監事會議決,提請理事會予以警告,或提報社員大會通過。
 三、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社員大會者停權;俟繳納會費及要求出席大會時,回復其資格。請假兩次,以無故缺席一次計算。

第九條:本社社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個人社員: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本社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4、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力。
  5、本社社員如有婚喪大事及災難,經濟狀況確實窘困者,得由各社員視本身能力助贈之。
 二、團體社員:
  各分級組織人數,每二十人派代表一人,參加本社社員大會。但每分級組織代表人數以十人為最高限額。其權利與個人社員同。

第十條: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個人社員:
  1、遵守崑崙仙宗道規及本社社章與決議。
  2、接受本社指派之職務。
  3、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團體社員:
  1、遵守崑崙仙宗道規及本社社章與決議。
  2、接受本社指派之職務。
  3、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十一條: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十二條:社員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社設理事三十一人,候補理事十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得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監事得互選常務監事三人。

第十五條:本社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分別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體監事就常務監事中推選之。

第十六條:本社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理監事選舉辦法另定之。
     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十七條:本社得設下列榮譽職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一、名譽理事長一人。
 二、顧問若干人。
 三、諮詢委員若干人。
 榮譽職人員聘任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本社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於解任,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不得已事故經社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社員大會議令其退職者。
 四、離間民族感情破壞團結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九條:本社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社設置秘書長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社章。
 二、選舉理監事及解除違章理監事職權。
 三、取消違章社員資格。
 四、承認本社決算。
 五、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社員大會決議案。
 二、審定社員入會資格。
 三、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四、制定歲出歲入預算。
 五、辦理本社章程第二章所定任務。
 六、審查年度決算。
 七、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之案件。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辦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社。
 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監事會議及社員大會,並綜理本社社務。副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襄助理事長,處理本社社務。
   (二)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及社員大會會議時,代為主持。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社務之進行。
 二、監察本社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社員履行義務。
 四、審定年度決算,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六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社收支。
 三、監察日常社務。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之職權如左:
 一、承理事長之命,督同所屬辦理社務。
 二、支援各委員會,辦理有關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社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經理監事會決議或社員五分之一請求時,得呈准召開臨時會。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重大事項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社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社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三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決議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重大事項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社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社員入社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常年會費每年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元整,社員永久會費一次繳納新臺幣捌仟元整(不再繳納常年會費)
 二、自由樂捐。
 三、補助費。
 四、基金之孳息。
 五、團體社員,入社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常年會費每年一次繳納新臺幣壹萬元整。
 六、上表費用調整為貳仟元。兒童為壹仟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社解散或撤銷時期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社辦理細則及人事管理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社員大會決議修正呈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