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崙仙宗 財團法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中華崑崙道苑基金會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中華崑崙道苑基金會 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63年4月20日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第五屆社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63.06.27台內社字第593376號令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67年02月25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72年04月16日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72.06.27台內社字第165134號令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81年10月25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 81.11.30台內社字第8190648號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82年02月18日士林民法81法字第30號確定。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9日經第十六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 109.10.23台內團字第1090054830號核准在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中華崑崙道苑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刪除)

第三條:本會以財團之房地產維護與正常運用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確保「宇宙塔」之完整,以免遭受任何之破壞。
  二、確保「道苑」、「劉師培中紀念館」、「師尊歸真聖地靜修宮」等本會房地產之正常用途。
  三、協助、資助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以下簡稱中社)宏揚崑崙仙宗哲理之研究發展與推行。無償提供中社所需場所,並提供全國各界道功修練講習。
  四、舉辦各項慈善公益事業。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四條:本會依63年10月28日設立基金共新台幣1,986,207元整(包含土地房屋總值)由中社撥贈之創立基金,及各界自願捐贈之捐款。

第五條:本財團地址設立於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十巷三十六號。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本會之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中社推選組成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第七條董事選舉人選出。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本會董事及董事選舉人產生辦法另訂之。(如附件)設61位董事選舉人。該辦法修定須經董事選舉人會議通過。

第七條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出缺時,依前項第八條規定補選,以補足前任所餘任期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任(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條:董事皆為無給職,在任董事如因故不能或不宜擔任董事時,由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在任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解任之,在任董事如不足十五人時, 由候補董事遞補之,如仍不足,依本章程第七條之規定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所餘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二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董事選舉人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 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四條:董事會設總幹事一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總幹事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會務,專任者得支薪津兼任者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五條:董事會分設下列各組處理業務:
  一、慶典組:慶典等事情規劃及人員安排調配事項。
  二、財務組:承辦基金保管運用及會計稽核事項。
  三、總務組:承辦文書、事務、會議、人事、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前項各組各設組長一人,視業務需要,得設幹事協助之。組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幹事由董事長核定任免之。組長及幹事專任者,得支薪津,兼任者得酌支交通費。
  如需其他組別,得經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之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一、前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 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第三章 基金及財產之管理

第十六條:(刪除)

第十七條:本財團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挪用,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十七條之一: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第十八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時,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但得捐贈與本會相同宗旨之非營利法人、團體,如該法人或團體不接受時,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及董事選舉人會通過,應於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董事及董事選舉人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二條:本章程修訂於:
  中華民國63年4月20日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第五屆社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63.06.27台內社字第593376號令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67年02月25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72年04月16日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72.06.27台內社字第165134號令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81年10月25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 81.11.30台內社字第8190648號核准在案。
  中華民國82年02月18日士林民法81法字第30號確定。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9日經第十六屆第五次事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 109.10.23台內團字第1090054830號核准在案。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中華崑崙道苑基金會 董事及董事選舉人產生辦法

  民國81年10月4日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1年10月25日本苑基金會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85年9月8日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90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91年10月12日第十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五條)。
  民國95年6月17日第十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二、四、五、七條)。
  民國96年5月11日第十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三條)。
  民國101年6月24日第十三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2月27日第十四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二條、第三條一、(一)、第四、六條)。
  民國106年11月4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中華崑崙道苑基金會章程」第二章組織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照本會原章程所產生之新舊董事均為董事選舉人,具有董事之被選舉權及選舉權,董事選舉人數如不足六十一人時,缺額六人(含六人)以上,應於每屆董事選舉人會議中補選一次, 核定補選六名。

第三條:董事選舉人之遴選條件,必須具備下列二款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一)至(四)目,缺一不可:
    (一)1、上表拜師入門十年以上,並且有五年以上之總社永久社員;或分級組織及分支機構之五年以上成員。
       2、分級組織及分支機構之五年以上社員,若當選為董事選舉人者,須加入總社成為永久社員。
    (二)才德兼優,做人做事圓融,容易與人満通者。
    (三)對本苑熱心服務,有具體實際貢獻事實者。
      *如具體實際貢獻審核項目:
      1、常務理監事、理監事。
      2、行政人員、組長。(無給職)
      3、資深指導師兄姊。
      4、顧問。
      ☆以上,審核年資資格以實際服務年資換算。
    (四)對管理「道苑、劉師培中紀念舘、師尊歸真聖地靜修宮」,維護「宇宙塔」完整,以及管轄財產之重要意義,有徹底瞭解並具有重大使命感者。
    (五)以上(二)至(四)目由董事會判定之。
  二、(一)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包括本社之分級組織及分支機構)社員,對本門、總社及本苑基金會,有特別具體貢獻者,且入社滿五年以上者,(可追溯既往), 免具一之(一)條件,但仍應具備一之(二)至(五)條件。
    (二)須由總社常務理監事及本會董事提名經董事會審核通過。

第四條:遞補董事選舉人時,依照本董事會核定之補選缺額人數,分別由董事會及中社同額提名,再由本會董事會審查符合董事選舉人遴選條件,再經全體選舉人票選核定之名額。

第五條:每屆本會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在任全體董事選舉人票選二十人,依票數多寡排列,前十五名為董事,後面五名為候補董事,當日由當屆蓋事會追認,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條:董事選舉人每年舉行會議一次,連續兩次不親自出席者,視同自動放棄,請假兩次作不出席一次計算。
  (師尊指定人員不在此限另聘為榮譽董事)
  董事選舉人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辦理票選增補董事選舉人及就董事選舉人中選舉十五名董事。

第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董事選舉人會議通過,得與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會同修正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