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館籌建委員會組織章程

新社館籌建委員會 組織章程

113/10/13第14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討論通過  114/03/16第15屆第1次社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為發展社務需要,特成立新建社館籌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
  一、本會接受社員大會之授權,統籌社館興建之一切事宜。
  二、社員大會閉會期間,本會應受理監事會監督。
  三、自籌建社舘至興建完成各階段,必須記錄有關之建館大事記。
  四、新館興建完成,並經點交移轉本社管理之後,本會須在三個月內,由理事會予以解散,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社 員

第四條:本社社員認捐興建社舘達一定金額(壹拾萬元)以上者,得選任為本會委員,組織委員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五條:本會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須遵守社員大會的決議事項。

第六條:本會設委員 15 人(含當然主任委員)組織委員會,由社員大會就具有委員資格名單中,以無記名 連記法選舉之。惟現任理監事同時當選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一人遴選為執行副主任委員(由三位副主任委員互選 得票高者任之)、監察人一人。本社現任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三人、監察人一人,由委員會 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八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表之。

第九條:本會設監察人一人,由當選15位委員中推選一人當任,監理日常事務。

第十條: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監察人等均為無給職, 任期與本社當屆理監事會同進退,連選 得連任(為使建館事務無縫接軌, 新舊委員會必須於三個月內將建館事務交接清楚後始可卸任,亦即交接期 間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本會得設建館總幹事一人,各組組長、幹事、秘書等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 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三條:委員會及監察人,在籌(興)建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四條: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辦事規則。
  二、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人。
  三、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執行及決算。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工程發包及監造。
  五、聘免工作幹部人員。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以上議決事項須送理監事會核備,並提送社員大會追認。會議記錄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辦事規則。
  二、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人。
  三、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執行及決算。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工程發包及監造。
  五、聘免工作幹部人員。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以上議決事項須送理監事會核備,並提送社員大會追認。會議記錄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六條:本會成立須陳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申請設立專戶,以此專戶募集之所有款項,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為鼓勵社員捐款,以充裕建館經費,凡捐款金額累計達
  一、壹佰萬元(含)以上者,聘任為榮譽主任委員。
  二、陸拾萬元(含)以上者,聘任為榮譽副主任委員。
  三、壹拾萬元(含)以上者,聘任為榮譽委員。
  四、本社社員捐款金額累計達參萬元(含)以上者,非社員之善心人士捐助本社達參萬元(含)以上者皆為 贊助委員。
以上均應揭露於年度社員大會手冊,社館興建完成後,本會提供大理石雕刻,併同榮譽職委員登錄捐款人姓名 及捐款金額,安裝於適當位置,以資銘謝。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社章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