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章程
072/04/24第一屆第一次社員大會通過 085/06/23第五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正
087/03/08第六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正 088/03/14第六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正
090/04/29第七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正 095/03/25第八屆第三次社員大會修正
100/03/20第十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正 100/05/16嘉義市政府核定本
104/03/22第十一屆第三次社員大會修正 109/08/15第十三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正
112/03/12第十四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正 112/04/17嘉義市政府核定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社團法人嘉義市社會行為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並為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之團體會員。第二條:本社秉承 師尊劉培中先生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八日所創立「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創社宗旨與 三清教下玉虛門人仙宗崑崙派玄門之道家精神,傳授仙宗要義五冊、 仙宗秘錄二冊、道功拳劍秘錄一冊及師尊口述錄音帶,手稿及文物等,以達成社會心理之健全,進而影響社會行為,敦品勵行,培養個人崇高人格,以轉移社會不良風氣,恢復 固有道德,發揚民族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社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本社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本社依照創立宗旨,為復興中華固有文化之倫理道德,弘揚崑崙仙宗教義,推廣科學靜坐道功拳劍,舉辦慈善公益事業。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社之任務如左:(一)倡行復興中華固有文化倫理道德。
(二)用科學方法傳授靜坐、修身、養性,宏揚崑崙仙宗哲理。
(三)傳授科學道功拳劍。
(四)創辦社會慈善事業。
(五)吸收社員,擴展社務。
第三章 社 員
第七條:凡贊同本社宗旨,由社員介紹,參加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上表參拜典禮並繳納各項會費者,而為嘉義市籍得為本社社員,又凡認同本社宗旨經參加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上表參拜 典禮而以金錢或財務贊助本社者得申請為贊助社員,贊助社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本社不設永久會員。第八條:社員有左列之一者出社:
(一)依法喪失社員資格。
(二)違反本社章程,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或傷害本社名譽,及其他重大事項,得由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三)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社員大會者停權保留社籍,依召開社員大會二個月前繳清最近二年常年會費,回復其資格。請假兩次,以無故不出席一次計算。
凡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者,得享有當年度之上課權。
第九條:本社社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社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五)本社社員如有婚喪大事及災難,經濟狀況確實窘困者,得由各社員視本身能力救助之。
第十條: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
(二)接受本社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各項會費。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住址如有變動時,應主動通知本社。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十三條:本社社員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每年召開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第十五條: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應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應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六條:本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推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 無給職。理監事候選人名單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十七條:本社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均與理事同。
第十八條:本社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不得已事故,經社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離間民族感情,破壞團結,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本社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 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各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重大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本社大會之決議,應有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社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一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違紀社員除名處分。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入社費、常年會費。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廿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社員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幹部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三條:理事長之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社。
(二)主持理事會議及社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本社社務。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監察本社有關財務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常務監事之職權: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第廿六條:本社得請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派員或邀請資深師兄(姐)前來指導修煉道功(拳劍)舉辦講解會。
第廿七條: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本社得推派代表出席中國社會行為研究社之社員代表大會。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九條:本社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一)社員入社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整,常年會費每人每年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自由樂捐。
(三)補助費。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社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社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