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選舉辦法
理監事選舉辦法
註:理監事候選人簡介應登載於選舉公報
民國87年3月8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92年4月26日社員大會修正 民國109年8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
一、本選舉辦法依據嘉義市社會行為研究社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社理監事選舉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社員親自或委託出席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份證明,驗交簽到卡,經與社員名冊 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帶進入會場。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及編號,並分 別書明社員姓名及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
三、本社社員每人有一選舉權,本社社員得用委託書委託其他出席人代表出席,但每人以接受委託一權為限。
四、本社理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由選舉人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選,並親自投入票匭,不得 集體圈選。並自開始發票時起,即停止辦理報到。如選舉人的確因不識字或身體不適,致無法自行圈選時, 應請由大會所推定代書人二人一組,依該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
五、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提名監票員、唱票員、計票員及代書人各若干人,經大會通過後執行有關選舉任務。
六、本社理監事依本社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得票較多者依次當選,次多數者候補。遇有同票數而超過 規定名額時,由主席就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七、選舉票數由理事會印製,並蓋用本社圖記及常務監事召集人印章後生效,社員憑出席證換發選舉票。
八、理監事選舉前二個月,公告接受登記候選人,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候選人名單,印入選票以供出席 人圈選。選舉票上應預留相當於規定名額同額空白格位以供投票人於候選人外,自由補充圈選。
九、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用規定之選票及圖圈選者。
2.選舉票所圈選之被選舉人數超過應選出人數者。
3.字跡模糊無法辨識者。
4.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社員名冊之姓名不符者。
十、投票完畢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十一、本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社員親自或委託出席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份證明,驗交簽到卡,經與社員名冊 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帶進入會場。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及編號,並分 別書明社員姓名及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
三、本社社員每人有一選舉權,本社社員得用委託書委託其他出席人代表出席,但每人以接受委託一權為限。
四、本社理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由選舉人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選,並親自投入票匭,不得 集體圈選。並自開始發票時起,即停止辦理報到。如選舉人的確因不識字或身體不適,致無法自行圈選時, 應請由大會所推定代書人二人一組,依該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
五、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提名監票員、唱票員、計票員及代書人各若干人,經大會通過後執行有關選舉任務。
六、本社理監事依本社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得票較多者依次當選,次多數者候補。遇有同票數而超過 規定名額時,由主席就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七、選舉票數由理事會印製,並蓋用本社圖記及常務監事召集人印章後生效,社員憑出席證換發選舉票。
八、理監事選舉前二個月,公告接受登記候選人,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候選人名單,印入選票以供出席 人圈選。選舉票上應預留相當於規定名額同額空白格位以供投票人於候選人外,自由補充圈選。
九、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用規定之選票及圖圈選者。
2.選舉票所圈選之被選舉人數超過應選出人數者。
3.字跡模糊無法辨識者。
4.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社員名冊之姓名不符者。
十、投票完畢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十一、本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